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日益活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易发多发。
证监会某派出机构在立案调查、审理、事先告知基础上,针对某上市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某内幕交易本公司股票行为,没收张某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
案例详细:经查明,张某作为某上市公司总经理及内幕知情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于2020年6月4日利用并操作他人账户赎回其账户内的理财产品,获取资金服务费近36万元,买入其上市公司股票3万股,成交金额近36万元;6月5日赎回了账户里的理财产品,拿到了近42万。分两次买入某公司股票3.5万股,成交金额近42万元。 据交易所计算,上述交易获利73万余元。
监管部门认为,张某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总经理,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
根据张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没收张某违法所得73万余元,并处三倍罚款。
广州越声理财警示:证券交易服务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从事服务费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要以本案为鉴,切勿投机取巧,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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