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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什么时候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出让合同、批复、决定书等相关文书载明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缴纳期限的,由缴费人在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在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并开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由财政等竞买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缴库事宜,余款由缴费人按前款规定办理。
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转让等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的,由缴费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申报缴纳。
出租国有土地或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由出租人在收到租金次月的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